注册商标公告真的需要花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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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公告真的需要花钱吗?

作者:宁夏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0 08:03:4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大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代理宁夏商标注册也日趋受到重视,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凡是创大业者都应该明白,要想更好的争夺市场,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商标。而要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就要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使用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鲜明特征之一,近几年代理商标注册发展备受关注,国家为更好的整顿代理商标注册事项,曾在2000年时规定,工商局必须要与商标代理划清界限,不允许工商局染指商标代理事务,虽然国家一直在不断地优化代理商标注册事务,但仍有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在国家商标局和代理机构中犹豫不决。

其实,两者的区别并不是很大,若是自己到商标局办理,因国家机构人力有限,申请人需自己往返准备各项文件,办事效率相对较低;而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毕竟代理机构熟知流程且经验丰富,代理注册商标又是个漫长且复杂的工作,代理能够实时跟踪代理流程,及时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节省申请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当然,代理注册商标委托代理机构自然也就意味着高额的费用,是想省事还是想省钱,还需当事人自己根据自身状况做出决策。而在最后的文件送达流程,自行申请的,商标局是直接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会送达商标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领取。

注册商标公告真的需要花钱吗?第N次看到这则通知,就借着它说一下商标公告的事吧。商标公告,就是公开告知公众一件商标的基本信息和当前状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商标公告,是有关宁夏商标注册事宜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也就是说,不公开这些信息是违法的,公开是必须的。当然这些必须做的公告,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不单独收费的。

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公告一栏中,一共有54种公告种类,包括了商标初步审定、注册、续展、变更、转让、撤销、注销、异议、评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送达等信息。因为公告是一个法定程序,所以也有着法定的意义,比如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公告也有利于公众了解在先商标权利情况(初步审定、有效注册、被无效宣告还是撤销等等),从而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存在权利冲突,或者他人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在先权利。这些公告早些时候是纸质的,一本本两寸厚的书,公开发行。十年前我做审查员时,每个月还都抽一天时间来打包公告的邮寄包裹。现在是电子公告了,查阅非常方便。我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后只会越来越方便。总之,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公告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随随便便刊登,也不能随随便便不刊登。严肃的事一般很重要,但也容易曲高和寡,这些公告有多少人看到了,我还真判断不出。做不出判断的还有开头的那页通知,因为我没读过《中国商报》,其实很久以来,我什么报也没认真读过。引起我兴趣的是商标公告这件事,当然,人家的叫法是“新注册商标集中统一公示展示专栏”。主要是我实在被多次问到:这个公示展示有什么用?

所以,决定公开做个正式的回答:实话说,我真不知道有什么用。登报这件事,尤其是花钱登报,产生什么作用就靠合作双方的判断了。你情我愿的事,他人实在不好做出什么评论。反正钱都是自己的,怎么花应该心里有数,如果没有,就多问问,嘴不仅是用来吃饭的。何况现在询问,连嘴也不用张,网络应有尽有。不过呢,关于商标公告,还有做得更“到位”的人,直接把电子公告打印出来,寄给商标申请人。只是,快递选择的是到付的方式,收到这份公告通知的人需要出钱。钱好像也不多,不值得付钱后又后悔的人去费事追索。当然,如果商标申请人自己直接从中国商标网上打印公告的话,快递费还是可以省下的。我也是离开商标大楼后,才慢慢知道原来有这么多自愿帮助商标局做事的“热心人”,帮助的方式也很有创新性。我把这份通知和这个快递的照片发给还是审查员的朋友看,她很感慨了一下:“还有这事!”天下之大,什么事都有。但有一件事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那就是钱总是要花的,关键是花在值得花的地方。

一、知识产权被进犯了我们该怎么办?

1、固定取证在场发觉的侵权商品的数目、打理规模。在同一场所多次取证,假如现存凭证证实侵权商品多、打理盛大、多次取证完全可以证实打理者连续不断销行侵权商品,则有可能取得较多补偿;

2、固定打理者的打理信息,防止因当事人主体或其它手续问题影响官司速率;

3、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留存在有关部门的资料,如被告公开声称和向相关部门保举的打理范围、销行规模、利润等数值,可以作为索赔的开始阶段的凭证;

4、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有可能取得更多补偿。

二、知识产权被进犯后怎么样维权?

知识产权是沿袭各国家法纪律给予合乎条件的巨著者、创造者或成果领有者在一定时间界线内享有的独占权益,普通觉得它涵盖版权和工业产权。

当你发觉自个儿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遭受进犯时,我们可以经过以下形式施行维权:

1、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并提出请求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径。

2、向报社、网络等新闻电视台暴光。

3、寻找收集、保留对方进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凭证,有不可缺少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进犯知识产权事情的真实情况施行调查、取证、拜托公证。

4、与侵权行径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葛事宜或经过法律官司解决,保护自个儿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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